本所97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案業經列管期滿,並經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112年8月2日南巿地籍字第1120983451號函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不動產標的請至未辦繼承專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清冊查詢。提醒繼承人應注意自身權益,積極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不分性別,財產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逾期未辦繼承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未辦繼承列冊管理之目的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強化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土地政策之推展。本市未辦繼承列冊管理資訊可透過各地所網站未辦繼承專區或未辦繼承公告查詢系統https://land-query.tainan.gov.tw/query/rwd/notinherit.jsp?menu=true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