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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廣「印鑑證明替代措施」,請申辦登記民眾多加利用

為簡政便民,在辦理登記業務時,請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以代替「印鑑證明」之應備文件: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受理窗口: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士簽證。(受理窗口:地政局地籍科地政士有報備者)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受理窗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