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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12年5月19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009號令廢止。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本(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租賃條例,將前開規定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