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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合法便用,維護國土資源;土地使用不違規,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 19種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其用地有計畫者,依計畫內容使用,無計畫者,悉依規定容許使用項目使用。

 

違反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