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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特設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二)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無效或撤銷、廢止徵收案件。 (三)審議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四)審議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五)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失效、無效或撤銷、廢止區段徵收案件。 (六)審議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 (七)審議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案件。 (八)審議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九)審議其他依法辦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部地政單位主管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各一人。 (三)具有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九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地政司人員調兼之。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有第八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為審議土地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八、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需用土地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同一案件人員為多數人時,僅得指定二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送交本部辦理。 十一、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