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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地目變更﹖

地目變更應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檢附有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應檢附文件為﹕ 1.建築管理前已興建之舊有合法房屋申辦地目變更為「建」者﹐應檢附房屋稅﹑水費﹑電費﹑房屋設籍等證明文件之一。 2.都市計畫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申請變更為「建」地目者,均須附建築使用執照。 3.交通水利用地變更為其他地目﹐應附主管單位證明文件。 4.墓地變更為其他地目或其他地目變更為墓地﹐應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5.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附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