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更正編定,即是在編定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之土,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且現在仍屬有效者,得就近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房屋,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1.使用執照或建物完工證明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5.門牌編定證明等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受理後,若文件已足勘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由地政單位依其文件所載面積辦理;其檢附之證明文件未載有面積或面積無法認定者於申辦分割及更正編定實地勘查時,由地政機關之測量單位依實地測量之建物面積認定。惟地政機關於實地勘查時,如建物有部分顯係新、增建,致發生是否合法建物之疑義者,應請建設(工務)單位派員會勘確定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