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及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跨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其登記項目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之登記項目: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二)自109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試辦之登記項目:
1.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