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位在已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範圍內,辦理分割時,不受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請參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但是為維護農地重劃成果,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