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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權人如何申報地價對其較為有利?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故地主為減輕其地價稅負擔,絕大多數會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申報。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以節省政府人力、物力之浪費,並達到簡政便民目標,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已刪除「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之硬性規定,並明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至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公告地價偏高或偏低者,則仍可提出申報,惟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