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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謄本上之公告現值、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用途?

公告土地現值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 係依過去1年調查的轄區內土地交易價格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土地移轉、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於每年1月1日發布公告之;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增值稅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