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建物位置配置圖、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 5.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繳納之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6.鄉市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向鄉鎮市公所申請)。 7.申請時應購買土地界標(請向收件人員告知購買界標之數量及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