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及第105條前段所明定,即持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倘涉及標示變更者,應先申辦標示變更登記,再行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至於是否須連件辦理,除耕地分割外,其餘因法無明定,故應可另案辦理,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暫免繕發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