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政便民,在辦理登記業務時,請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以代替「印鑑證明」之應備文件: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受理窗口:地政事務所)三、地政士簽證。(受理窗口:地政局地籍科地政士有報備者)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受理窗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