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已申辦停業登記的公司可以出賣名下的土地嗎?〈其營業項目包含仲介業及不動產業〉有違法嗎?如果可以,是以公司變更登記表上的公司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為印鑑嗎?

有關申請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42條等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至所詢已申請停(歇)業登記之公司得否處分名下之土地乙節,因其雖已申辦停(歇)業登記惟仍具法人之身分,自得依法處分渠登記於公司名下之不動產,另因其已申辦停(歇)業,於其未回復營業前,應不得再從事其原營業登記項目之業務,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