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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否取得或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權利?

一、外國人可否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其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至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查詢。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件,應檢附由其本國有關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

二、另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亦需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