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一些?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計畫每五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1.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2.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