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2.申報地價之方法:
●自行申報地價或委託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戶填繳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其委託他人代辦現場申報地價者,應附具委託書。
●分別共有土地之申報地價:分別共有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或法人土地之申報地價: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之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
價。
●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土地免辦理申報地價: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