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及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