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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政府是否已開放農地非自耕農身分可以自由買賣?

有關詢問政府是否已開放農地非自耕農身分可以自由買賣乙案,查土地法第三十條原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上開條文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刪除,是以,現行法對於承受私有農地之人,並無身分之限制;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