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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於113年1月1日生效前登記機關受理之登記案件,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12-09-01 上午 09:46:00

一、鑑於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通知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及對價之受領與提存等所需作業時間較長,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本部112年8月2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旨揭要點明定於113年1月1日生效。爰修正生效日前,由登記機關受理之登記案件,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二、又旨揭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之切結書,須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等,為利實務彈性運用,茲檢送該切結書範例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