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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民眾及地政士多加利用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跨所服務---鄰近地所辦登記,省時省力So Easy

  • 上版日期:111-04-22 上午 09:07:00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6年6月22日起擴大辦理登記案件跨所服務,登記案件「除下列各款外」,均得跨所辦理登記: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並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除外)
五、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標的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
七、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