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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內政部96年4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610號及97年1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685號函釋。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1-12-13 上午 12:00:00

【要旨】停止適用內政部96年4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610號及97年1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685號函釋 【內容】配合本部業以101年12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2145號令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刪除該點第2項但書原參照旨揭函關於非財團法人寺廟處分財產申請登記時,如所檢附由寺廟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寺廟登記表(或寺廟變動登記證明表)之內容,已涵蓋寺廟之圖記及其負責人之印鑑資料者,登記機關應得據以受理其申辦相關處分登記之規定。又旨揭96年4月9日函前段內容已納入上開補充規定第19點第2項後段規定,其後段內容於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亦有規範,為免法令重複及實務執行有所混淆,爰停止適用本部旨揭2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