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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核發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1-10-01 上午 12:00:00

為提升行政效能,自(本)101年9月20日起開辦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核發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 一、為因應本市跨所登記案件及提供民眾跨所申請需要,加速民眾案件申辦時 效,透過內政部開發之「地政登記簿整合系統」各項功能,開辦「跨所核發 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以擴大服務據點,節省民眾舟車往返之時間,提供 更完整地政業務電子化服務。 二、核發範圍: (一)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二)土地台帳(包含土地台帳連名簿) (三)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 (四)光復初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即舊簿)(包含共有人名簿) (五)民國65年重造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或電子處理前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新簿) 三、收費標準: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之費用,依土地法第67條及79條之2規定之 書狀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表「登記簿謄本或(節)工本費/人工影印:每張5 元」計收。如申請人非本人或其代理人時,為保護個人資料,應依內政部 規定僅提供隱匿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人工登記簿謄 本資料。 四、辦理本項作業各所聯繫窗口之人員姓名、電話及傳真號碼(詳如附件)。 五、本項作業係透過網路連線方式傳輸作業,若遇有網路連線壅塞、中斷等不確 定因素影響作業時,改以聯繫資料管轄所傳真方式受理。 六、無法產製成功之處理方式,聯絡資料管轄所聯繫窗口之人員,請其確認以下事項: (一)有無申請人所填寫該筆地段及地、建號資料。 (二)是否屬重測、重劃土地、建物(查詢新舊地建號)。 如有該筆標的,傳真申請書予資料管轄所,管轄所接獲傳真申請書,重新影 印紙本(或重新掃瞄),回傳予核發所再提供予申請人,不可拒絕申請或告 知申請人返回資料管轄所申請。 (三)資料產製成功,惟列印後模糊不清時,請改以傳真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