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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第2點及第6點附表1。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1-12-13 上午 12:00:00

一、為確保地籍圖重測(以下簡稱重測)成果品質,減少疏誤案件,掌握工作進度及提高成果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重測成果檢查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重測成果檢查,應採第一級及第二級分級檢查方式為之。 三、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主辦下列事項: 1.重測業務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者(以下簡稱中心辦重測業務),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重測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地方辦重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地方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應擬訂實施計畫送國土測繪中心備查;國土測繪中心執行重測成果檢查之實施計畫應送內政部備查。 四、重測成果檢查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電子檔。 (七)計算面積及製圖。 五、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組成檢查小組,並依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第一級成果檢查: 1.中心辦重測業務部分:由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得依重測區範圍分地區組成,並以測量隊隊長為召集人,調派所屬資深測量人員或檢查人員為之。 2.地方辦重測業務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機關)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地政單位(機關)主辦地籍測量之單位主管為召集人,調派該府及所轄登記機關資深測量人員或檢查人員為之。 (二)第二級成果檢查:由國土測繪中心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該中心副首長為召集人,調派該中心、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登記機關主管或資深人員為之。 前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成果檢查,得依檢查項目分組實施檢查,組長由召集人指定各該分組成員一人擔任之。 六、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 七、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檢查結果有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實施複檢: (一)不合格數超過第六點附表一所列合格品質水準(AQL)及附表二所列允收數(AC)之規定者,應就其不合格項目全數複檢。 (二)不合格數未超過第六點規定者,應於改正後就不合格部分實施複檢。 前項不合格者經複檢結果仍不合格,應實施複檢至合格止。 八、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第七點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所記載需改正事項,應於規定期限內改正,並將改正前後情形記錄之。 九、國土測繪中心執行第二級成果檢查工作時,除應依第六點規定實施檢查外,應再對第一級檢查不合格項目複檢情形實施檢查,檢查情形應一併記載於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 十、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二)。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受檢人員之前一年成果經檢查結果被退回重新檢查之細目數量超過所檢查細目之百分之四十者,改採用嚴格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三),其檢查水準改採用較原應檢查數量為多之下一級檢查水準。 (二)前一年檢查結果各檢查細目均合格,未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減量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四)。 (三)前一年採用嚴格檢查抽樣計畫表結果,檢查細目未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 (四)前一年採用減量檢查抽樣計畫表結果,有一檢查細目以上不合格,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 十一、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裝訂成冊,其保存年限為二年。 十二、重測成果檢查執行完竣後,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計成果不合格數量及比率,並參酌重測公告異議案件數量及處理情形,作為辦理人員獎懲及次年實施重測成果檢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