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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法令宣導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6-03-18 上午 12:00:00

一、目的:
(一)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二)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
(三)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
(四)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二、相關法令:
(一)區域計畫法。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劃定原則: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得依使用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等10大使用分區。由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係參照區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分區計畫圖予以劃定,惟該計畫圖比例尺甚小,殊難作為分區劃定之依據,故內政部特依同細則第16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對各種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作更具體之規範,以利作業。分區之類別如下:
1.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二)各種使用地之編定:使用地之編定係以掌握使用區內每一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手段,並作合理之用途分配,藉以達到實質管制的目的。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土地,編為甲種建築用地等18種使用地,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不辦理使用地之編定外,應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管制之各種使用地編定之定義如下:
1.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2.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3.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4.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5.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6.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7.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8.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9.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10.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施設使用者。
11.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12.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13.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14.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15.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16.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17.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18.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