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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宣導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12-01-11 上午 12:00:00

一、非都市土地之意義:
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目的:
依「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依據: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21條及第22條。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8條。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四)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一)使用分區: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得依使用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年10月23日新增)、特定專用區等11大使用分區。
(二)使用地之編定:使用地之編定係以掌握使用區內每一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手段,並作合理之用途分配,藉以達到實質管制的目的。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土地編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102年10月23日新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9種使用地。

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業單位:
(一)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查報機關:
1.各區公所。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各使用地管理機關。
4.警察機關。
5.地政事務所。

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違規案件來源:
(一)區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三)警察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四)民眾檢舉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五)辦理變更編定,發現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六)辦理分割測量,發現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七)其他違規案件。

七、非都市土地使用違規行為常見樣態:
非都市土地違規大致區分態樣為違規建築使用、違規供工業使用、違規堆置土石或廢棄物、擅自開挖整地等樣態,非經許可擅自使用均屬違規行為。

八、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處罰:
(一)裁罰標準: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依區域計畫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 至3 0 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違反第21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處罰對象: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