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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核發及替代措施政令宣導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1-11-27 上午 12:00:00

為簡政便民,在辦理登記業務時,請多加利用下列措施以代替『印鑑證明』之應備文件: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受理窗口:地政事務所) (三)地政士簽證。(在市府地政局申請核准備查之地政士為限)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受理窗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