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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於101年8月1日起應申報案件之認定及相關事宜...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1-07-11 上午 12:00:00

一、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修正通過,12月30日總統公布之地政士法第26條之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以101年6月27日院臺建字第1010135254號令核定為101年8月1日。自該日起應申報登錄之成交案件,買賣案件以登記機關該日起所收登記申請,登記原因為買賣之案件。租賃案件以該日起,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代銷案件以該日起,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契約,所成交之案件。 二、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3項「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為確認申報義務人,本部業以101年6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007號函發布修正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增列「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及「不動產經紀業電話」2欄,請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案件收件時,如遇非地政士所送案件,應向送件人說明或提示,該案件如屬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請其於登記申請書上開相關欄位填載資訊,以利確認申報義務人及辦理後續申報登錄稽核事宜。 內政部實價登錄網頁專區連結: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