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一、重測範圍:臺南市永康區蜈蜞潭段及王田段(詳見重測範圍公告圖)。 二、公告日期:30日(自101年11月20日至101年12月20日止)。(餘詳見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