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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 類別:法令公告
  • 上版日期:101-10-26 上午 12:00:00

【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0193號函 【要旨】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內容】按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監察人依該規定取得之代表權,性質上仍屬監察權之一環,同法第221條既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自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