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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線上聲明登錄等替代措施,當事人免親自到場

邇來發生有心人士誤導所有權人申辦印鑑證明,詐騙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牟利,有鑑於申請土地登記原則應由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倘未能到場,並得依同規則第41條規定採用線上聲明登錄等替代措施,以供民眾依自身需求選用,並兼顧便民服務與真意確認。

為加強簡政便民服務,並落實智慧政府政策,如登記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可採用線上聲明及各項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措施,減少民眾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再辦理地政業務之往返奔波情形。

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登錄聲明,公司法人運用工商憑證辦理線上聲明,嗣經專業代理人核對身分驗證聲明後,即可併同登記申請案件供登記機關據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