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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買賣登記時,因土地所有權人為澳洲籍人士,經常不在國內,故於返國期間,前往國內民間公證處依法辦理授權事宜,授權承買人之一〈買方一共有三人〉代為辦理訂定買賣契約等相關事項,請問前項買賣契約是否違反民法第106條代理規定?假如有違反情形,可否加附授權人之許諾書,允許被授權人自己代理?

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上開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之利益衝突,且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 號判例參照)。惟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以意定代理為限,本案倘經本人許諾,且當事人問亦無爭議者,可申辦移轉登記。